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醒广大用人单位,高温天气下安排劳动者工作,在发放防暑降温费的基础上,还应当加发高温津贴。
按照本市规定,每年6月至9月用人单位应按月或一次性向全部在岗职工发放防暑降温费,今年标准为每月116元,4个月共计464元。本市新出台的《关于试行企业高温津贴制度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含35℃)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应当在发放发放防暑降温费的基础上额外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计入工资总额,但不包含在最低工资当中。今年我市高温津贴的标准为每人每日21元,按日计算,按月发放,且必须以货币形式发放,不得以发放绿豆、清凉饮料等实物形式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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