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月起调整今年住房公积金和补充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
昨日,天津市地税局公开发布《关于调整我市2013年住房公积金和补充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的公告》,确定从本月起调整今年住房公积金和补充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
7月1日起,本市在岗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超过16350元的,将超过标准部分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并入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该标准比去年提高了1842元。
本站了解到,标准缴付是指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超过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2012年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5450元,3倍即为16350元。单位和个人不超过本市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税。单位为个人不超过本市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补充住房公积金,不计入个人当期工资、薪金收入;超过部分同样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税。该公告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2014年6月30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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