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讯:昨天,市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天津市学校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将于9月1日起实施。据介绍,这是本市首部关于学校安全方面的条例。该《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不包括成人中等专业学校)、幼儿园和特殊教育学校的安全工作。《条例》对学校安全工作、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管理职责、学生及其监护人责任等作出明确规定。
学校起主导作用
《条例》就学校的安全保卫、定期检查、消防安全、餐饮服务、医疗卫生、体育运动风险防控等内容做了具体规范。
《条例》提出,校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在学校保安制度方面,《条例》特别明确学校应当聘用保安人员承担相应的安全保卫工作。《条例》还规定,学校应当拒绝与教学活动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学校。学校组织集体活动前,应当进行安全评估,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明确学生监护人责任
《条例》还明确了学生及其监护人的责任。明确学生在校园安全中应该遵守学校各种规章制度,自觉接受学校的安全教育和管理,不能危害他人或者自身安全。规定学生监护人应当履行法定的监护义务,对学生有特异体质、疾病或者其他异常生理、心理情况应该跟学校说明,学生的监护人发现被监护人有危及他人或者自身安全情况时应该及时教育,并且跟学校沟通。
明确相关行政部门责任
市教委发言人表示:“《条例》当中特别明确了学校要建立、完善各项安全制度,我们要落实各项安全制度,结合新学期开始对学生加强教育,进行安全演练。最后,我们还要定期、不定期进行安全大检查,形成一项制度,每个学期末、学期初、关键节点深入学校进行安全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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