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社会科学与价值中立之中蕴含着政治关系、知识分子定位等问题,因此,人们往往不太容易会谈论起这样的命题。自价值中立原则被引入我国学术界以来, 有关价值中立的争论便长盛不衰,这一原则对我国社会科学的影响也成为争论不朽的话题。我们认为,与自然科学相比,社会科学有着很强的价值关联,因此,我们在进行学术研究时, 应该坚正确对待价值中立原则, 否则, 我们很有可能把握不好社会科学的界限进而产生“学术后效应”,阻碍理论的发展。
关键词:价值中立 社会科学 影响
当代科学发展的重要趋势是社会科学的迅速发展并走到科学前沿,成为当代科学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社会科学价值中立性的研究,有助于我们完整、准确地把握社会科学的研究方法,更好的进行社会科学建设。
一、价值中立的概念
价值中立始于实证主义。实证主义的创始人孔德强调社会学要仿效自然科学,主张像物理学研究自然现象那样客观的对社会现象进行研究,不带价值判断地揭示社会现象和社会行为的规律。因此,在孔德那里社会学应该是和自然科学一样完全“价值中立”的,根本不应该有价值的因素。尽管他没有使用“价值中立”这一术语,但是他确实是最早的表述了价值中立的基本含义。迪尔凯姆进一步发展了实证主义,成为实证主义的集大成者。他提出研究的三条基本原则:在科学研究中,必须排除所有成见,必须禁止使用科学之外的、不是为科学所需要而制造出来的概念,同时,还应该尽量排除感情的介入,因为感情是科学研究的对象,而不是科研真理的标准;对所需研究的对象进行定义是研究的重要前提条件,从外在的特点中去进行定义,不是说暗藏着的内部特点不重要,而是在目前的科学发展阶段我们很难认识它们;考察社会必须观察实际,不能掺进个人的想像,必须努力从那种与个人言行无关的侧面观察它们。实证主义强调社会学和自然科学的一致性,主张用自然科学的研究方法客观地、不带个人感情地、不掺杂任何价值判断地分析和解释社会现象,在他们看来绝对的“价值中立”是可行的,而且也正是因为驱逐了价值判断, 社会学才成为一门真正的科学。
与价值中立有密不可分的联系的是价值关联。价值关联是在与价值中立的争论中发展起来的。价值关联源于新康德主义价值哲学,他们认为在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之间应该作泾渭分明的区分。人本主义认为自然科学属于可感觉的世界,旨在探讨自然现象之间的因果关系和规律性,属于“规范性科学”;社会科学属于不可感觉的价值世界,研究的是不可重复的历史个体———人及其行为,它属于“表意性科学”。自然科学描述事实,寻找一般规律,它不属于价值领域,与价值无涉;而社会科学则属于价值领域,研究任何社会现象都与构成这一现象的人的行为有关,人的行动是在一定的价值观指引下和在一定的动机驱使下做出的,为此,必须借助价值判断或价值关系来理解和解释社会现象背后隐藏的意义。
为了调和实证主义和新康德主义的观点,许多思想家努力寻找两者的契合点,其中的集大成者是马克斯·韦伯。韦伯详尽阐释了价值中立原则,强调社会学面对社会现象时应保持价值中立。但在韦伯这里的价值中立范围已经大大缩小,而且在韦伯看来价值中立并不是要取消价值关系,价值中立也并不是绝对的排斥价值关联。价值中立在韦伯那里大体有两层含义:(1)指科学研究的一种规范性原则,即科学家在研究工作中应以科学家的角色,而不以事件参与者的身份出现。这意味着研究社会现象首先作出客观的因果性考察,即区别事实世界与价值世界、事实描述与价值判断、“是什么”与“应该是什么”,并把事实作为科学认识的基础;
(2)作为科学的一种构成性原则,当人们说明社会现象的原因时,必须追溯导致社会现象生成的人的行动动机,亦即需要理解人赋予行动的主观“意义”,而理解主观意义就必须借助人们的价值关系。在这个意义上说社会学研究又是与价值相关的。韦伯的“价值中立不是要求学者没有或不能有自己的价值判断,而是要求他们应弄清在什么地方要诉诸分析的理解,在什么地方要诉诸情感,告诫他们不要把关于事实的科学分析与关于事实的评论相混淆。
综合以上论述,我们可以认为,价值中立的核心原则是强调客观性,也就是在社会科学研究中的脱价值化。一旦社会科学家根据自己的价值观念选定了研究课题, 就必须终止使用自己或他人的价值观念, 而遵循所发现的资料的指引, 不能把自己或他人的价值观念强加于资料, 无论研究的结果对自己有利还是不利都应该如此。这是社会科学与意识形态、与个人对社会的价值态度的根本区别之所在。作为科学的社会研究, 是一个经验和逻辑的过程, 它遵循科学研究的一般规律, 要求社会研究者从客观的社会实际出发来探索社会发展规律。但是, 在实际的社会研究过程中, 社会研究者很容易把个人的一己的主观价值态度当作客观的社会实际, 甚至因一己私利而歪曲客观的社会事实。由于社会研究对象和研究者的双重价值性, 在方法论上提出价值上的“间隔”或“中立”是必要的。“价值中立”虽然是研究者对自己的好恶和主观态度的暂时悬搁, 以把握对象即社会现象或人们的价值观念的实际情况,但这并不意味着社会科学家完全放弃自己的价值判断和价值选择。
二、价值中立认识的误区
首先是价值中立原则的适用范围。我们不能把价值中立原则认为是所有科学所必须兼职的普遍原则。任何一门科学都有适用于自身的普遍的原则,但是绝不是意味着任何一条原则适合于所有的科学。在价值中立原则的适用范围上,我们一定要坚持马克思主义的观点,从实际出发去探索必要的条件,从而保证在社会科学研究中少走弯路。
其次是价值中立原则的文化背景。任何原则的产生都是适应一定社会生活背景的,不存在脱离社会背景的原则。因此,我们在考虑价值中立的时候,一定要结合不同地区、不同民族和不同文化背景下人们的思维习惯和认知水平。如果说价值中立原则适用于美国,在美国有广泛的影响,不一定意味着在中国也应该受到同等的对待。我们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去研究适合中国的方案。
最后,不坚持价值中立并不意味着失去了学术道德。在社会科学研究中,大多数情况下我们要受到社会主流价值体系的制约,也就是说,作为社会科学研究人员,我们的研究在很多情况下是有意识形态烙印存在的,但是这并不妨碍我们自身学术研究的地位和价值。那种认为不坚持价值中立原则就不是真正的搞研究的说法国语片面,在这方面我们需要加以克服。
三、价值中立对中国社会科学研究的影响
作为一个对中西方影响都比较大的价值体系,价值中立对中国社会科学的影响不可低估。总体上看,其影响大致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讨:
其一,中国社会科学研究应当保持方法上的“政治中立”性。中国是一个很讲“政治性”的民族。无论是封建社会还是现在的社会主义社会,我们处都可以听到有关个人“政治立场”的声音。“政治立场”即为“价值判断”,那么在社会科学研究当中应当如何对待呢? 笔者认为,应当保持方法上的“政治中立”性。中国的社会科学研究有着自己的解释和理解系统,有着独特的个性、思考方式和特色。20 世纪以来,自然科学和技术科学的飞跃发展,新的科技技术革命的不断升温,极大地改变着世界的面貌. 社会生产力和社会经济结构、政治制度、社会关系、生活方式、思想意识、文化、道德和价值观念等等,也都变得面目一新。与此相适应,各种社会思潮迭起,此消彼长,派别繁多,观点纷呈。当代社会科学呈现出一系列新的特点和发展趋势。在一系列的特点中,一个突出的特点就是: 当代社会科学的研究方法日益增多,各种哲学思潮对社会科学方法论思想的影响,一方面是马克思主义哲学作为一种科学方法论已成为人们认识、分析和研究社会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锐利武器;另一方面则是当代西方各种哲学思潮中的方法论思想对社会科学的渗透和影响。诚然,被实践证明了的科学的马克思主义的方法论是指导我们社会科学研究者的法则。但是,学界也常常因出现某些与马克思主义的意识形态不一致的声音而争论不休。观其原因乃在于“马克思主义是指导中国前进方向的航标”。实际上,这种争论是人为的加上了“政治立场”的“价值判断”,这有如改革前夕中国姓“资”还是姓“社”问题的争论。 “价值中立”告诉我们社会科学工作者在对社会现象的观察、探索和解释过程中,只陈述事实,而要摈弃价值判断和个人的好恶,采取一种“不偏不倚”的态度,因而在社会科学研究中只管真假,而与对错、好恶无关。尽管难以做到真正的“价值中立”,但起码我们应当力争如此。中国社会科学的研究者们应当从价值判断为基础的研究转向以功能分析为基础的研究,摒弃“价值判断”,坚持“政治中立”的研究方向。少一些主观价值判断,不搞以主观判断、价值标准为基础的争论,注重从实践效果和可操作性来评判改革、推进改革。为此,中国的社会科学研究必须彻底跳出以价值判断为基础的研究方式的陷阱,转向以功能性分析或者实践的效应分析为基础的研究上来。
其二,中国社会科学研究应当保持“科学和价值”的统一性。价值中立原则要解决的就是“科学与价值”的关系问题。但是,价值之间那无从消解的矛盾冲突,是在科学家职权范围之外的问题,故而我们无法以科学的方法加以解决,而只能在价值的范围内以共存、妥协或容忍来处理。科学要解决的是“实然”问题,价值要解决的是“应然”问题,两者看似不能共存共容,实则是可以统一的。中国社会科学研究就应当保持“科学和价值”的统一性,而不是二者各自为政。在某种程度上来说,社会科学应说是将个人及社会行动的解释性理解以及有关过程、后果的因果性说明联系在一起的科学。因为个人及社会及行动都是具有价值意义的,并表现为内在的主观形式,为此,要把握这些价值意义,领会这种内在的主观形式,就必须依赖于社会科学的理论说明及观念建树。又由于社会的和个人的行动既是主观的,又是客观的,而其价值意义也更好地是体现在主观性之中,是人们为了达到特定目的的理性的选择和经验的判断,所以,在每一个社会行动或社会事件的背后,都蕴涵着复杂深刻的文化意义;也正是社会行动所具有的这种文化意义,从而使社会行动具备了内在的、主观的可理解性,可以作为社会科学各门学科的研究对象。因此,社会科学只要能够对个人及社会行动的价值意义作出解释性的理解和说明,也就能够同时分析和把握与之有关的社会行动过程和行动后果了,从而作用于社会现实生活的各个方面。换言之,人们只有采取具有某种价值意义的社会行动,而且又希望自己能够把握自己的行动,取得能遂己愿的行动后果,就不得不求助于社会科学的各种理论及其解释性说明。社会科学研究中涉及到“事实”与“价值”不是必然分野的,它们具有统一性的。
其三,在价值中立中不能引发的“学术后效应”。所谓的“学术后效应”,只要是针对学术问题提出的,也就是说,我们在进行学术研究之后由于某种压力而牵连到学术以外的其他领域的争论中去的一种现象。坚持价值中立无疑能够最大限度的反映实施的真相,使科学研究少了一层人的思维形式的制约。但是,有学者往往将价值中立作为学术研究的惟一的方法加以利用,并以此作为价值评判的框架来批评学术研究,甚至扩展到政治领域。我们将价值中立,但是不能是一味的价值中立,否则就失去了学术研究的意义,社会科学也因此失去了多样性,这样反过来又是一种新型的价值框架。中国社会科学是受着强烈的意识形态制约而发展的,提到政治我们就敬而远之。对学术而言,政治只是一个研究对象,但是我们不便于用价值中立去批判所有的人文科学都具有意识形态性。当我们认为所有的社会科学都是在意识形态之内的时候,恰恰证明是我们自己的研究视角和价值取向出现了扭曲,我们没有很好地把握研究的道路。
总之,作为一种原则,价值中立应当成为学术研究者的一种道德规范加以遵守。同时,作为一种研究方法,我们不能墨守陈规,应该把价值中立当成是众多的方法中的一个加以利用。这样我们的社会科学研究才会清风朗月。
参考文献
[1].马克斯·韦伯著. 钱永祥等译.学术与政治[M].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0 ;
[2].叶娟丽著.行为主义政治学方法论研究[M].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
[3].胡文耕主编.科学前沿与哲学[M].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3 ;
[4].孙伟平著.事实与价值——休谟问题及其解决尝试[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
[5].欧阳英著.走进西方政治哲学历史、模式与解构[M].中央编译出版社.2005;
[6].程天君.价值中立与价值关联的交织——教育社会学学科性质的一个内在焦虑[J].教育研究.2010(12);
[7].陈萍.韦伯的价值中立思想再认识——兼议我国学术从业人员的一种道德准则[J].广东教育学院学报.2010(02);
[8].赖金良.社会科学的脱价值化及价值中立问题[J].人文杂志.2010(06);
[9].王忠华.韦伯“价值中立”观对我国社会科学研究的启发[J].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10(08);
[10].陈丹.价值中立与科学[J].社会视窗.20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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