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章程是大学永恒发展的根,是现代大学制度的魂,规定着大学自主特色发展的基本路径,它的构建与存在有着重要的内在情理基础和外部客观法则。大学是一个以培养人才为基本职能、以文化传承、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为重要职能的高等教育机构,教师和学生及其学术风格是大学生生不绝的唯一内生力量。应当改变大学章程将师生作为行政规范管制对象的倾向,只有自下而上体现内在情理需要,落实真正保护大学内生力量的客观法则,才是最具特色、最有效的大学章程。
大学永恒价值的制度化
近一千年前,西欧中世纪大学的崛起无疑是当时最引人注目的现象之一。尤其是博洛尼亚大学、牛津大学、巴黎大学、帕多瓦大学等并称为欧洲四大文化中心的早期大学随后便成为近现代大学的典范。这些大学作为传承人类文化,培育社会精英,维护社会价值准则的组织机构,其存在的价值和功能具有国际普适性。无论是在发达国家还是在发展中国家,大学传授知识和学术研究的基本功能始终发挥着它永恒的价值,这也是大学作为千年组织能够一直得到各方支持而依然存在的奥秘。
构建大学章程是大学永恒价值制度化的具体体现,而依法办学又是大学自治的首要内涵。大学条例或高教法规就是保障大学依法办学的重要依据。在中世纪大学诞生时期,国王或教皇给大学颁发的特许状或诏令就是后来的大学条例。特别是中世纪中后期,高权条例和章程盛行,尽管大学章程许多内容常由大学自己草拟,但其共生的保护伞——大学条例的关键内容都是以法定的形式由皇权或教会顶层授权,自上而下赋予大学高度的自我管理权力,使大学在学术和管理方面的自治权力合法化。
不论是中世纪早期的大学还是近现代阶段的大学,在其发展共性中都有自身的特殊性。不同类型的大学有不同的办学宗旨,也应具有不同的大学章程。我国大学章程的制定就是为了满足不同类型高校根据自身特色自主规范和管理学校,实现依法治校的自主办学需求。在英国,大学从最高立法机构获得大学条例授权后就据此自己制定大学的章程,美国的大学章程也是董事会根据大学特许状而制定的,英美大学章程都是源于国家法律授权院校特别条例而由大学自身制定的,国家与大学的法律关系正是通过个性化的大学条例得以内化。
在我国,大学章程的制定某种程度上是对国家顶层设计思想的具体落实。大学章程作为规范大学办学的纲领性文件,在指导大学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和组织管理过程中也无不体现着国家宏观顶层设计的政策和思想。因此,我国长期以来主张高校要制定大学章程,规范办学实践。1995年颁布的《教育法》就已提出制定章程并依据章程自主管理是学校的法定权利,之后的《高等教育法》还专门规定了高校章程的基本内容。2010年《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也提出各类高校要加强大学章程建设,强调各高校要依法制定大学章程并依照章程规定管理学校。
需要强调的是,大学章程制定的根本目的,不是在于将国家各级各类相关教育法律规章进一步细化到校内基层学术组织,也不是作为行政权力的代言,而是在于激发学术力量并给予核心保护。
天津家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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