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大学章程制定原则(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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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章程是大学永恒发展的根,是现代大学制度的魂,规定着大学自主特色发展的基本路径,它的构建与存在有着重要的内在情理基础和外部客观法则。大学是一个以培养人才为基本职能、以文化传承、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为重要职能的高等教育机构,教师和学生及其学术风格是大学生生不绝的唯一内生力量。应当改变大学章程将师生作为行政规范管制对象的倾向,只有自下而上体现内在情理需要,落实真正保护大学内生力量的客观法则,才是最具特色、最有效的大学章程。

大学章程制定的原则

从合法性的角度看,大学章程应是镶嵌于某一法律体系中大学自治设计文本。相比欧洲大陆法系自上而下贯彻始终的特点,英美法系下的大学章程则是由自上而下条例授权转为自下而上的学术制度设计,呈现上下协商的发展特征。从现有发展趋势看,大学制定章程的主流是保护自主性。然而,由于我国是大陆法系的一员,大学章程的制定始终遵循自上而下的逻辑,大学只享有相对的自主权,缺乏主动制定章程的源动力,所以,至今除了少数高校拥有作用有限的本校章程,大部分高校都还没有。

究其原因,就是我国自上而下的大学章程制定逻辑忽视了教学和科研这两大主体——教师和学生的自主行为规范和对大学使命的向心力。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文化传承和社会服务这四大职能应是大学章程设计的核心结构,行政管理和外部立法等自上而下的规定性其本身并不是目的,目的是为自下而上的大学学术做足环境设计。因此,我国大学章程制定时也应完成自上而下到自下而上的转变,遵循学术本位的发展逻辑,重视同行评议和学生行为对大学内部管理的反馈作用,保证他们充分参与章程的制定与规范执行过程,将基层学术组织成员的学术自由责权作为大学内部治理的核心内容,制定真正现代意义上的大学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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