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章程是大学永恒发展的根,是现代大学制度的魂,规定着大学自主特色发展的基本路径,它的构建与存在有着重要的内在情理基础和外部客观法则。大学是一个以培养人才为基本职能、以文化传承、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为重要职能的高等教育机构,教师和学生及其学术风格是大学生生不绝的唯一内生力量。应当改变大学章程将师生作为行政规范管制对象的倾向,只有自下而上体现内在情理需要,落实真正保护大学内生力量的客观法则,才是最具特色、最有效的大学章程。
大学章程的中国元素
“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是大学区别于政府和企业等其他非学术机构的显著特征,也是我国大学区别于西方国家大学的中国元素。党委作为高校事业的领导核心发挥着正确把握社会主义大学办学方向的重要作用,是维系国家顶层设计自上而下实施的重要力量;校长作为高校行政的主要负责人则对党委会决策的具体落实负责。西方大学章程根据大学条例授权而制定,我国大学章程也应在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和学校学术制度之间起到启下承上的作用,以学术价值内化之章程对学校内外部关系予以规制。
西方发达国家有着悠久的依据大学章程进行大学自治的传统,大学章程在我国高校内部治理中的学术规范作用也在不断强化。大学治理的多元性关涉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的配置与作用方式,包含治校和治学两方面内容。大学治理不是绝对的学术治理,但大学治理绝对不能忽视学术治理。相反,大学章程作为外部立法框架下的学术软约束力,要积极发挥其在学术治理方面的内部自主规定性的作用。因此,我们要在《高等教育法》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基础上,在大学章程中以教授治学规范和民主管理机制为核心,发挥教授在学术管理中的中心作用,扩大教师在学校学术建设中的话语权,为教授治学营造一个宽松、自由、民主、和谐的学术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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